近日,证监会发布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销售办法》)及配套规则,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此消息一出很多人欢呼雀跃,但是在欢呼的背后也有人在默默地哭泣。
据悉,《销售办法》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同时,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。征求意见过程中,基金管理人、基金销售机构、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。
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,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。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,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,并相应修改完善了《销售办法》及配套规则。
本次《销售办法》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: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,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。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,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,支持基金管理人、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。
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、退出机制,着力构建进退有序、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。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,实行“先批后筹”;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,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;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,强化停止业务、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。
另外在业务资格申请方面,《销售监督办法》更是进一步梳理了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条件,规定了递进式的条件要求。《销售监督办法》对申请条件的设置,反映了近年来基金销售实践的发展,表现出对合规性的重视。与《销售管理办法》相比,《销售监督办法》新增要求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反恐怖融资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度。
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,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。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,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;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、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;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;增设“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”专章,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。
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,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。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,强调展业独立性,并在合规风控、分支机构管理、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。
而在这套整体的规则中,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证监会对于财富类母基金的态度,《销售办法》第九条中明确定义: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,其中投资于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国债、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、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;不得进行股权投资,法律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而这意味着《销售办法》出台后,财富管理机构无法公开发行募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,股权投资行业将彻底告别财富类母基金。
其实,财富类母基金退出舞台,在几年前就有迹象,去年,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出现了信用问题,已经对市场信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。
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过去几年信用环境较好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,销售能力过去是影响管理机构的最主要因素。但随着竞争的加剧,面对微利的激烈竞争,和不断被后来者蚕食的市场份额,财富管理机构纷纷谋求转型,逐步从产品代销转向了资产管理。
2018年下半年起,财富管理机构过去粗放式发展、盲目扩张规模、忽视资产管理能力导致的问题,在信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逐步显现。去年就已显现的爆雷潮在今年演变成了一张张蓝底白字的警情通报。禁止“错配”“自融”“挪用”“资金池”的监管禁区变成了财富湮灭的惨痛案例。
而今年以来,加之新冠的影响财富类母基金的募资规模几乎表现“零封”的模式。并且根据CVSource投中数据,2020上半年募资额缩水四成。
另外,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、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也表示“现在整个中国股权投资行业,退出会迎来狂欢的盛宴,但募资还是非常难。2020年最重要的趋势就是中小型的基金正在加速的消失,消失是悄无声息的,你是看不到的。”所以2020年注定是投资行业最困难的一年。
以下为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全文: